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121民初1530号 原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2112173273851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字捺印,并指定将***(***妻子)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借款收款账户。后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迟迟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案外人***为借款作担保。同日,按***要求,被告书面指示原告将出借款汇入工商银行***个人账户。***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于2022年10月8日具状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及付款指示、收款人及银行账号、《银行入账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有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本案中,***向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有***出具的借条及按其要求付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有在原告主张还款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答辩,应承担相应诉讼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损失计算办法: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