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的展览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沈阳爱的展览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1民初4414号 原告: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荣旗查巴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爱的展览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爱的展览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阿荣旗尹俏德新的生活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