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26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街道登云路下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9)粤122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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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马程程
人民陪审员 陈敬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