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26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街道登云路下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9)粤122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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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马程程

人民陪审员  陈敬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