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gzhrkt.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络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2082717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08866的图片一致,上述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且未署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63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BVS-P0003026》等共28425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作品附表中包含登记证号京作登字-2013-G-00135606号、编号为BVS-P0008866号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该图片内容为建筑物。
2014年4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2014)保古证经字第1245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4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军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在该处证据保全室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工作人员***作电脑,在删除浏览器的相关历史记录后,在IE地址栏输入“http://www.gzhrkt.com”,进入新网页,该网页上方显示“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网页中部“关于我们”处使用了一张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内容一致。原告称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时未署名作者,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被告在公证网站首页连续七个工作日刊登致歉声明。
该公证书另载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zhrkt.com、网站域名为gzhrkt.com的网站“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被告。
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项目为批发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和公证费700元,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酌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号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附表,显示原告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本院据此认定原告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根据(2014)保古证经字第1245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被告开办的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涉案图片的内容一致,被告未经合法授权,且在使用图片时未署名作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并未标明作者为原告,割裂了原告与其作品的联系,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www.gzhrkt.com)以连续七天登载道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致歉为宜。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权利图片的价值、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图片用途等因素,以及原告虽未提交维权合理费用凭证,但实际已采取公证保全证据,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事实,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16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对于超出部分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www.gzhrkt.com)连续七天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6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万 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