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6981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787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