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6981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787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