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03民初1035号 申请人:***,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人:***,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人:***,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496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告***、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景德镇昌河生活区10KV用电社会化改造配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款843199.51元,担保人***(系***的丈夫,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昌河梦园小区13栋1单元40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该案中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43199.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债权实现,由申请人***的丈夫***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景德镇昌河生活区10KV用电社会化改造配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款843199.51元人民币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昌河梦园小区13栋1单元401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