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03民初1035号
申请人:***,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乐平市。
申请人:***,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
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乐平市。
申请人:***,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洋,*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都愈,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省景德镇市昌*区珠山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496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冯都愈及被告***、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都愈在景德镇昌河生活区10KV用电社会化改造配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款843199.51元,担保人**(系***的丈夫,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昌河梦园小区13栋1单元40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该案中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43199.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债权实现,由申请人***的丈夫**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冯都愈在景德镇昌河生活区10KV用电社会化改造配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款843199.51元人民币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昌河梦园小区13栋1单元401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金晓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