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博瑞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43号
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05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30205573693289T。
法定代表人:韦文清,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牛角湾2号(工贸公司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60541609。
法定代表人:万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