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某某1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通渭办事处负责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45元,退还上诉人**1。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