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3418号
原告:***,男,回族,1961年2月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
法定代表人:马明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17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费61200元,租赁费标准:(1平方米10元/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同意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