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3418号 原告:***,男,回族,1961年2月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 法定代表人:马明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17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费61200元,租赁费标准:(1平方米10元/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同意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