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745号
原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