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2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大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每年7月23日之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与每年6月23日之前开据2000元税票,税钱由***承担,同时***提供大门钥匙一把并保证陇西县首阳镇樵家河村樵家河基站的通行便利。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2执2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