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693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稠泥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0元,由**承担。 审判员 窦  月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