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02民初1124号
原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诉称,2017年2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分公司)在其厂区内修建了几座通信基站铁塔,双方约定由其免费提供场地及用电接入,***西分公司只需每月按时缴纳电费即可。***西分公司建设、使用铁塔期间,共用电7123度,应向其缴纳电费10684.5元,直至铁塔拆除也未付。其多次向***西分公司索要电费未果。另铁塔公司向法院起诉了与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要求***西分公司拆除铁塔,恢复原状。但是***西分公司在执行时,没有严格按照判决执行,导致路面地坪完工后第二天就有4块地坪破裂,截止目前地面比原有地坪起翘高出9CM,其向法院及***西分公司都反映了此事,但是截止现在也没有结果,由于***西分公司建设的铁塔使地表水灌入地下,导致其地基、路面、绿化及化粪池等厂区设施严重损坏。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请:1、判令***西分公司立即支付润泽公司电费10684.5元、利息11325.57元(按照民间借贷月利率2%计息,从2017年10月计算至2022年3月,共计53个月),合计22010.07元并利随本清;2、***西分公司在执行法院判决过程中,在其厂区内拆除铁塔后回填水泥路面破损,原地基塌陷,没有达到执行规定,要求***西分公司恢复原状;3案件受理费由***西分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润泽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原告向电力局缴纳电费发票19张,证明原告向电力局缴纳电费173925.26元。
2、照片2张,证明被告公司安装电表使用的电费度数是7213度,按照1.5元/度计算,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电费10684.50元。被告拆除铁塔后未按照本院生效的(2019)甘110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将地坪恢复原状。
3、《会议纪要》1份,证明2016年10月20日,双方在原告公司进行了协商,协商结果是由原告给被告无偿提供土地,由被告负责修建3个铁塔。原告免费为被告接入用电,被告按照1.5元/度缴纳电费。
4、借条1张,证明原告向电力局缴纳电费是从第三方借支缴纳的。
***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2017年,润泽公司与***西分公司约定,***西分公司在润泽公司无偿修建铁塔三座,分别位于该公司生产厂区、**驿、团结,润泽公司无偿提供施工用地,免费接入用电,所产生的电费由***西分公司按照1.5元/度支付等。***西分公司从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实际用电7123度,应支付电费10684.50元(润泽公司已垫付),但***西分公司至今未付。
还查明,润泽公司自认其**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公司提交的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向电力局缴纳的电费发票、照片、《会议纪要》,庭审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西分公司未及时缴纳其应承担的电费,引起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润泽公司要求***西分公司支付电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润泽公司要求***西分公司支付未交电费利息的诉请求,因双方未书面约定该内容,不予支持;润泽公司要求***西分公司因拆除铁塔后回填水泥路面破损,原地基塌陷,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因润泽公司自认该内容在本院已生效的(2019)甘1102民初4709号判决中已判决,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电费10684.50元。
二、驳回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