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农业厅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初330号
原告: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农业厅,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农业厅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二○一八年九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165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奥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负担8256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