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9民初954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众德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众德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众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970.5元(即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所有工资收入的总和);2.众德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204元(38970.5元÷9.5个月×2);3.众德公司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1010元;4.众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12月18日被聘请到众德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及众德公司法定代表人交待的其他日常杂务工作,任职业务经理。最初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为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加业绩提成,业绩提成按照销售比例计算,不是每月都有。2018年1月10日,***收到第一笔工资1029元(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2018年4月,***的基本工资涨到3000元,提成比例无变化。2018年11月7日,***被无故辞退。当时,***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了工作电话,众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姐姐**将500元电话押金通过微信转账形式返还给***。***在众德公司工作期间,众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均收到工资报酬,但不能区分每笔收入具体是基本工资还是业绩提成。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1月7日(约9个半月)期间,***总收入为38970.5元,平均月工资4102元。***认为是众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其姐**通过**个人银行卡将工资转账给***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38970.5元的赔偿,众德公司还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204元(38970.5元÷9.5个月×2)。***认为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违背客观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将由众德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错误的分配给***。该裁决书认定了***、众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以***无法证明在众德公司工作的具体时间为由,驳回***的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通过职工名册记录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位等内容,这是用工单位应尽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入职时间有争议,而用人单位不能提交入职登记表、招工统计表等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诉至法院。***认为要求众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及公证费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众德公司辩称,***、众德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哈松新劳人仲字[2019]第6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也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例如入职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工资如何发放、工资标准、报销凭证等进行举证。庭审中,***提交的工资表,进一步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众德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谁给其开工资,不能依据银行流水推定**向其打款是众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对于自己的工资组成及标准无法说清有悖常理,其所述在众德公司工作无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曾在众德公司工作错误,众德公司不认可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所举示的证据非原始载体。***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不是众德公司公司的员工,**是众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姐姐。众德公司的人事和劳资均由办公室来处理,是电子考勤,众德公司的业务部门从事布展工作的人员也是电子考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在众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称其与众德公司约定的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2018年4月调整到3000元。2018年1月10日,***收到第一笔由**账户转发的工资1029元。此后每月的10日前后,***均会收到由**账户转账的钱款,部分转账内容标有“工资”字样。2018年12月6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记录显示为“**你11月7号离职1号请假正常开600工资;1.借款剩余507未返回公司2.**项目提成最终核算完是4959.50(一半)提前预支提出5000应退回40.5;实发工资为52.5(600-507-40.5=52.5)你看有没有什么疑问呢”。2018年12月10日,***收到由**账户转账的最后一笔钱款52.50元。2019年1月3日,***向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众德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哈松新劳人仲字(2019)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以***不能证明其在众德公司处的具体工作时间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与众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显示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18日及2019年1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另据众德公司称**与其法定代表人**为姐弟关系,但不清楚**为何向***转账。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与众德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众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姐姐**按月向***支付工资、众德公司的员工***与***亦有就***工资结算情况的沟通,***与众德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人格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众德公司否认***出示的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否认***为其员工,否认**系代其向***给付工资,但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举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众德公司关于其与***之间无劳动关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众德公司应依法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中**向其转账的时间,本院推定其与众德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庭审中***关于基本工资由2500元调整为3000元的陈述,众德公司应给付***十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8500元(2500元×3个月+3000元×7个月),本院对***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关于经济赔偿金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且与讼争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众德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众德伟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众德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