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1058号
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五爪垄26号原亚伦公司车队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龙游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龙游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计379元,由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