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191执376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91民初45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加执行费6986646.6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191执37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6月2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