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1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160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账户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陕西华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1216050元债权未实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