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宫园壹号2号楼1单元3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陕0116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84828元及以848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28.21元、执行费14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2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