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财保1号
申请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丝绸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71144.7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71144.7元。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如下:一、户名: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610016450080********
开户行:建行渭南朝阳大街支行
二、户名: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XXXXXXX********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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