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1299号
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丝绸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962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51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