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门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丝绸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赵。
海门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1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7715.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门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7715.5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