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710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组(天园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13YN2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大同小区东门南侧06#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NGCLF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大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