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10472号
本院对原告***九龙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盛凯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0472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426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000元,由被告承担22266元。”应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42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000元,由被告承担27266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黎
打印:**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