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4UK3X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4-1-1603。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按期预交上诉费用,期满未预交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