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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1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00元,减半收取计66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