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5988号
原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