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民初3937号
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