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7366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