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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7366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