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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2民初105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吴某,男,1983年6月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某,男,1970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与被告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