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民初11469号 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滁州路临76号工程胎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6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190元,并支付违约金69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外墙涂料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真石漆、有色底漆、罩光漆,合计价值230720元。合同约定:预付定金为伍万元,货到付以后以伍万元额度付一次款,送货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汇款,逾期每日按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总额的5‰赔偿乙方(即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尚欠3819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外墙涂料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真石漆、有色底漆、罩光漆等涂料。合同总价款为230720元。预付定金为伍万元,货到付以后以伍万元额度付一次款,送货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每日按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总额的5‰赔偿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8年1月18日,被告确认:桶数:812桶,总款:138190元。已付10万元,下欠3819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190元; 二、驳回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87元,由青岛训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