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民初100号
原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广东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公司盐城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