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5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343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
负责人:臧昊旻。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d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