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2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大丰市鹏飞通讯器材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202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8886E,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丰市鹏飞通讯器材经营部,工商注册号32098260104060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
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大丰市鹏飞通讯器材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大丰市鹏飞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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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