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5141某某、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5民初514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彬,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统一人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8886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移动盐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彬,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8.5493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5393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于2017.2.7和11.7日分别签订了营业用房租赁合同是事实,被告也履行了两年多。同时在履行期间已经将三年的租金支付完毕。2、被告在两年多的经营期间,由于市场形势发生变化,造成经营亏损,为此被告不得不终止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合同。3、原告的诉请依照合同约定不符,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被告方解除合同是事实,但是由于客观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愿意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签订了《营业用房租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建湖县(***家具城)一楼门市(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从事移动通信经营。租赁期限为十年,从2017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双方商定房租租金为:十年含税租赁价格为583.4844万元(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为54.3478万元,第四年开始到第十年的租赁价格每年递增2.5%)。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协商不成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年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该份协议签订后,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支付租金至2021年2月11日。 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再次签订了《营业用房租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建湖县居委会(***家具城)(后端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从事移动通信经营。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双方商定房租租金为:54600元/年(含税)。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协商不成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年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该份协议签订后,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支付租金至2020年11月6日。 2020年8月10日,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向原告发出两份《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要求与原告解除所签订的两份《营业用房租房协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移动盐城分公司签订营业用房租房协议,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已经分别支付租金至2021年2月11日、2020年11月6日,现被告提出解除租赁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两份租房协议中均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被告辩称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认为双方对违约金约定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按约分别支付租金至2021年2月11日、2020年11月6日,并于本年度租赁期满前书面提出解除租赁通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酌情支持按照本年度租金的1.5倍计算,即917497.5元。原告主张的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91749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69元,减半收取8634.5元,由原告负担2914.5元,被告负担5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