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某某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某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5960号-1 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泓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1526752J。 法定代表人:金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省溧阳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住所地**省盐城市东进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8886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