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5960号-1
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泓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1526752J。
法定代表人:金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省溧阳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住所地**省盐城市东进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8886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创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