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某某、盐城市盐都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市盐都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西路29号紫金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路7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中路2号1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8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