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市盐都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西路29号紫金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路7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中路2号1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8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