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15044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收取3601.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