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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15044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收取3601.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