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保34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9幢12层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4724561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保全人:**,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申请保全人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9万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约定担保标的为被冻结银行存款9万元等额提供担保。2021年3月21日申请保全人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将保全申请书、资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鄂0922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9万予以冻结,本院经法院总对总网上查询,对被保全人**在银行存款1130.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至2022年3月29日,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