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056号
被执行人:武***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地区*****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武***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法讯通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未签收;
2.经网络查控和相关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公积金等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到大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得知,**系大悟县夜宴音乐餐厅的个体经营者,但该餐厅已被本院其他案件腾退,本院无法执行;
3.经本院调查,**之前一直在服刑,才刚刚出来,现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述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