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1434号
原告: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47245613W。
住所地:武昌区积**地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撤回诉讼申请或者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签署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
被告:***迎宾国际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2MA4DWNE092Q。
住所地:***城关镇刘湾村龙头河还建区/div>
经营者:***,女,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人,住,住湖北省***东新乡*****民身份号码:4209221992********。
被告:***,女,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人,住,住湖北省***东新乡*****民身份号码:4209221992********。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华山路**民身份号码:3307241975********。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迎宾国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帮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