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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4民初800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