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4民初800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