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淮安)天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医药(淮安)天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初292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医药(淮安)天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淮安)天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