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30民初278号
原告: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花果园L1区1栋一单元23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H656X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9月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系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等。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原告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京亿达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