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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泽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泽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祥工业区祥泰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泽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2014年7月31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了《***》,被上诉人承诺涉案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于2014年8月10日前全部安装完毕,被上诉人明确自认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中双方协商的具体内容约定被上诉人施工所用仓库、电源、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等专属约定。被上诉人安排人员到工程现场施工。本案性质不是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约定而无效。本案只能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隐形纱窗定作加工合同》与《纱窗制作安装合同》系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