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执42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现代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沈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天津现代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沈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75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9835元。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