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异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农商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东北角农资大厦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本院(2025)陕0124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幸福桥支行账户2616********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25)陕0124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幸福桥支行账户2616********为基本存款账户、为本级财政拨付的用于保障单位基本运行和履行法定职责的财政性资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余额为75.742585万元,存款资金主要为上级专项工程资金,其中有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执法监督提升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工程款60万元,2021年第一批秦岭北麓恢复植被工程11.792177万元,***丧抚金33500元,死亡职工***个人医保退费0.203608元。该账户属于异议人的专项资金账户并非异议人自主经营性收入等其他资金。贵院对该账户的冻结严重影响了上述项目的实施,致使政府可能因冻结而构成违约。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恳请贵院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因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4月15日,(2025)陕01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周至县××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0249.22元及逾期违约金、劳动统筹款176109元、诉讼费14348元。5月29日,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陕0124执1005号,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5)陕0124执107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2025)陕0123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账户内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各项行政职能。从财政拨款来看,这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资金支撑。每年,各级财政部门会根据国际机关的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下拨大量资金,涵盖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发展等多个领域。另外,除了财政拨款,国家机关还可能有专项资金注入,这些专项资金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立,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严格的管理要求。资金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使用规则和法律属性的差异。本案中,(2025)陕0124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2616××××4654账户为异议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存款资金为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执法监督提升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工程款60万元、2021年第一批秦岭北麓恢复植被工程11.792177万元、***丧抚金33500元及死亡职工***个人医保退费0.203608元的专项注入资金。该笔钱款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严格的管理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划的账户或资金类型。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5)陕0124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对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幸福桥支行账户2616********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