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6民初463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12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权义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东北角农资大厦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36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5年6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5年1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计1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