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435号
原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东北角农资大厦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360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玖德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吴庄村小南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X6XM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玖德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且未申请案件受理费减缓免,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朝